离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钱吗
发布日期:2022-07-14 16:16:25 浏览次数:
离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钱吗
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男方才可以要回彩礼,否则无法要回:
1、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结婚前,由于男方给付婚约财产而导致给付人的家庭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后男方能否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时男方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男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男方没有钱出抚养费该怎么办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但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支付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即使申请法院执行也没有会因没有财产可执行而没有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离婚后男方没有付抚养费如何解决呢
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男方买的三金归谁
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
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
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应按照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法官不宜再去释明或依职权处分。
二、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三、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结婚三金”多是其他结婚事宜“打包”一并处理的。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四、要考虑双方在离婚中过错程度。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属于离婚中的过错。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外,还规定如果有列举的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无过错方不但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得到照顾,对方有重大过错还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精神在处理“结婚三金”时也是可以适用的。
五、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还“三金”时重点考虑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